海棠区是海南省三亚市四个市辖区之一,辖区原为海棠湾镇,因境内有国家海岸海棠湾而得名 [1] ,2015年1月撤销海棠湾镇设立海棠区。截至2015年5月,海棠区直辖3个社区、19个行政村,总面积384.2平方公里。2012年末总人口53168人。2017年海棠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76.95亿元,固定资产投资222.86亿元,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7.96亿元,城镇常住居民可支配收入达33594元,农村常住居民可支配收入达15101元。海棠区位于海南岛南端、三亚市东部,是三亚市的东大门,距三亚市区28公里,距三亚凤凰国际机场45公里,境内的海棠湾与三亚市的亚龙湾、大东海、三亚湾、崖州湾并称“三亚五大名湾”。2011年,原海棠湾镇有龙楼村、海丰村、升昌村、龙海村、营头村、龙江村、林新村、青田村、东溪村、藤桥村、椰林村、庄大村、凤塘村、江林村、洪李村、北山村、铁炉村、三灶村、湾坡村、永宁(社区)、藤海社区、林旺社区共建制村19个、社区3个,包括自然村78个、村民小组138个、居民小组7个。
海棠无请求权与有请求权的区别?
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的请求权,但因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由无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可以看出,与有请求权第三人不同,无请求第三人在本诉中通过辅助原告或者被告一方而存在,因此不是完全的诉讼当事人,不具备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北京要债公司
与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相比,无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无请求权第三人并没有向原告、被告提出诉讼请求的权利,只是以自己的名义辅助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抗另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第二,无请求权第三人无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请求和解和申请执行;第三,只有当案件判要求无请求权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的,方能享有案件上诉权。
司法实践中,作为无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有以下几类:(1)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2)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3)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时,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4)债权人依照合同法有关撤销权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可以追加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5)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6)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7)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8)当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将合同中的第三人列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9)当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将合同中的第三人列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